在司法程序中,房屋拍卖是可以针对特殊情况进行延期实施的。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当人民法院已委托进行拍卖时,若出现了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事情,作为被执行人,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从而实现延期拍卖房屋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收到这样的申请后,应当对事件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需要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则应依法作出决定,决定暂缓执行或裁定中止执行,同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给拍卖机构以及当事人各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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