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姐姐想摆脱包袱,妹妹竟帮姐姐将昏迷中的重病男友抛弃野外致其死亡。8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姐妹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姐姐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妹妹冯某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年35岁的冯某(化名)离异,2007年10月,通过上网认识了家住辽宁本溪的男青年赵某(化名)。通过网聊,两人的恋爱迅速升温。于是,冯某先到辽宁本溪与赵某同居一个月。
2008年1月,赵某来新乡找冯某,两人同居生活。2月16日,赵某突然昏迷,冯某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赵某送到当地医院抢救治疗后有所好转。随后,冯某劝赵某回去,并表示不愿再与赵某交往。可赵某执意留下,恳求与其继续交往,遭到冯某拒绝,于是,在凤泉区交通旅社住下。
2月19日,旅社工作人员,发现赵某再次发病,不醒人事,随即将赵某送至凤泉区医院,并找来了冯某姐妹二人。
医院经诊断,怀疑赵某系肝性脑病引起昏迷,建议冯某送赵某到具备条件的医院治疗,但冯某当即拒绝并离开医院。
凤泉区医院随即电话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劝说下,冯某答应将赵某带走看病。冯某遂让妹妹冯某珍去找出租车,2月19日19时许,冯某珍租车赶到,二人将意识处于模糊状态的赵某从区医院接走。
为彻底摆脱掉这一包袱,姐妹俩让出租车开到潞王陵停车场的一个偏僻角落,将赵某抬下后离开,2月20日8时许,赵某被人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亚急性重型肝炎导致肝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在明知被害人赵某病情严重的情况下,通知其妹冯某珍找出租车将赵某从医院抬走,弃被害人于潞王陵停车场内而不顾,放任赵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冯某珍联系出租车并帮助被告人冯某将被害人从医院抬走从出租车上抬下弃于停车场,其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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