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是否属于要约
时间:2023-07-30 13:30:13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拍卖公告不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自己订立合同的表示。因此,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

法院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如何确定

1、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2、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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