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实身份
安置房对购买者有一定的要求,所以需要对购买者的身份进行核实。购买者如果是被征收人的,要出示本人原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选房顺序号单》原件;购房者如果是被征收人的委托人,则需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委托书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房顺序号单》的原件;购买者如果是被征收人的合法,需要出示被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财产的相关证明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选房顺序号单》原件。
2、选房确认
工作人员会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呼叫姓名,被呼叫到的人在现场进行选房,购买者按应享受的面积,选取安置房后,就可以在《房号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3、公证公示
选房过程将由公证处派员进行公证,相关工作人员会对选房全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整个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并且还会将选房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选房过程进行监督和公开报道。
4、结算领房
购买者凭《房号确认单》、《选房确认审批表》,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在10日内到资金结算组办理房屋差价款结算手续,并领取《领房单》,凭《领房单》到所属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领取安置房钥匙。如果发现安置房内部装修及水电设施等存在问题,可在7日内到所属小区物业管理处反映和处理。
一、安置房的主要优势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
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二、安置房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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