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20:05:43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三条、第四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二、办理材料

1、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2、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1、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2、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办结。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加盖公章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通知申请人到省窗口取证或邮寄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办结。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加盖公章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通知申请人到省窗口取证或邮寄证件。

5.取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通知申请人到省窗口取证或邮寄证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体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

第八条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

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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