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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