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3-4【实施日期】2008-3-4【发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文号】粤价函[2008]112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取服务费和咨询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08]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第十二条“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的规定,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得以咨询费、服务费等任何名目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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