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先生有三子一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除了自己建了三间房子外,还给每个儿子建了房子,其中大儿子住的房子和自己的并排。九十年代初,李老先生写下遗嘱,让三个儿子来继承东西两个院子的房屋。李老先生去世后,其三个儿子因房屋问题发生矛盾,其二儿子和小儿子持遗嘱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但大儿子却称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均由自己在九十年代末翻建,不能算做遗产。
法院认为,李老先生所写的遗嘱是自己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遗嘱中东西两院的房屋却并非他的财产。经审查,东院宅基地使用人为李老先生,西院宅基地使用人的名字则是他的大儿子。虽然老人在八十年代花钱在两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但到开始继承的时候,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都已被大儿子翻建,不再单纯是李老先生的遗产。李老先生不能用以前的遗嘱处分,因此该遗嘱无效,应在析产后再继承。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孟法官认为,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里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必须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财产。也就是说,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此案中,李老先生书写遗嘱时,房子都在,但到开始继承时,不仅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有变化,而且全部由大儿子进行了翻建,因此已经完全不是遗嘱中的财产了,该遗嘱无效,故无法按照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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