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廉租房申请材料
时间:2023-05-09 22:12:20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下面办法执行。

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二、申请家庭资产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查核。

(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的情况,由市房产管理局查核。

(三)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其他资产的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相关部门查核。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申请家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二)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三)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四)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五)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六)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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