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部、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由谁产生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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