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的交通意外工伤申请是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的,首先是由对方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有单位作为工伤处理补齐。但不可以双重赔偿。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
交通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民法典实施后该项计入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受害者虽然是农村户口(或者未征地农转居),但只要具备“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
“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两个条件之一的,就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为447360元,农村标准为157900元(适用于法院审理时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之间的案件,2014年5月1日后法院审理的案件将适用新的数据,到时另行公布)】。(李英俊律师特别提示: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交强险应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部分再按责任分摊)
4、精神损失费。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如果受害者是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
7、如有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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