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实行邮寄或电子送达
时间:2023-07-12 14:06:02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邮寄送达也可以电子送达,但是电子送达要经当事人同意。。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定处罚决定书之后,需要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给被处罚者。如果被处罚者下落不明,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公告的方式来送达处罚决定书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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