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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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