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潍坊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2、《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鲁民发〔2016〕19号
第十一条:“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初审、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3、《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鲁民宗发〔2019〕16号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之规定,按照便民利民、协调统一的原则,自2019年6月1日起,将由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调整为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公安户籍部门办理,与其他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程序、权限相一致,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变。
二、潍坊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办事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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