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以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
2、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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