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3、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4、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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