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同一序位的各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通常是平等平均、公平分配的。
但是,若经继承人之间的协商达成共识并且得到允许,那么他们对于遗产的分配也可以呈现出不均等的态势。
具体而言,对于那些生活处境面临较大困境且缺乏充分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给予适当的关注与帮助。
而对于那些已经为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并与之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享有更多的份额。
与此同时,有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若未曾积极履行过抚养义务,则在分配遗产时,应选择不分或者减少其可用的遗产额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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