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临时拘留期限所花费的时间一般计入刑事拘留期限内。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角度上来看。抓获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寄押,其依据是立案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扩大异地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应该认定这是由立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刑事拘留。如果将临时寄押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没有法律依据,这样就变成了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以临时寄押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为由,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人身权利。
刑事拘留的时间有多长?
刑事拘留的时间为14到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准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85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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