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
5、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市政策指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在新《公司法》中,取消了有关申请股票上市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规定体现在新《证券法》中。与原有规定相比,主要区别在于:
一、降低了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修订为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取消了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原《公司法》有相关规定。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该规定也是和有关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相衔接,使符合发行新股条件的公司在发行后可以提出上市交易的申请。
三、关于非法定的其他条件:原《公司法》规定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经证监会批准后,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高于法定条件的上市条件,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根据新《证券法》第52条的规定,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因此,在现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架构内,不能排除两个交易所通过制订差异化的上市规则实现差异化管理的可能性。
四、关于申请上市的程序:原《公司法》规定,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新《证券法》对申请上市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即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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