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划分就是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所谓足额保险,又称全额保险,就是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值保险合同,要么是足额保险合同,要么是不足额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它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一是因为《保险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二是因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来计算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若超额投保,则除了多交保费外并没有得到更大的保险保障。从一个经济人的角度来说,投保人也不会超额投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可能是足额保险,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必是足额保险,它可能是足额保险,也可能是不足额保险,甚至可能是超额保险。这是因为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而保险金额是固定的,二者之间总会存在差异。当然,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或为了避免超额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及时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符。对此,《保险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在于:在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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