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新昌消费者俞某在当地一家摩托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摩托车,价格为7800元。第二天,他去车管所上牌办理行驶证。可拿到行驶证后,他却发觉,自己新车的强制报废时间为2024年9月,比预计的2027年9月整整提前了3年!
俞某当即向车管所工作人员咨询,却得到该车合格证上标注的出厂时间为2011年9月的答复,而车辆强制报废时间是根据出厂时间来确定的。这也就意味着俞某的这辆新车使用期限从13年缩短到10年,俞某损失了3年的使用权益。
为此,俞某与商家交涉,要求赔偿这3年的使用权益,赔偿金额为车价的3/13。商家表示,在销售时确因疏忽没有告知该车辆的出厂时间,但在价格上已有优惠体现。俞某则认为,比较新昌县外的一些摩托车店,商家在价格上并无多大优惠。无论如何,商家都应该明确告知这是库存车的真实情况,以便于自己当时决定是否购买。商家向俞某表示道歉,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随后俞某向新昌县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商家本应知晓该车辆库存的真实情况,况且该车出售时在车辆价格上作了一定的优惠,但未向俞某真实、全面提供该车的有效期限信息,导致俞某损失了3年的使用权益,理应做出赔偿。经调解,商家向俞某赔偿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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