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一年和五年:一年是指知道这一事实后一年内必须行使的撤销权。
五年是指给你五年时间来了解这些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五年内未发现债务人放弃债权、免费赠与、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的,无权行使撤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二)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的消灭和五年区别
撤销权的消灭一年和五年的区别在于撤销权人的知情情况,如果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撤销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事由的,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为撤销权存续期间,超过了撤销权就消灭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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