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年人不幸离世之后,其过往文档仍然可提交至当地的公安部门或法定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进行查阅了解。通常情况下,主办方会要求您携带相应的死亡证明及其他必备资料等等。但请注意,实际所需材料应根据当地现行法规及实施细则来确定。尽管生命消逝,但档案将得以永久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全文5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