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开庭几次可以取保候审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对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进行限制。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批准主要取决于公诉机关(例如人民检察院)以及审判机关(例如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综合考虑和判定。换言之,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群体具备取保候审的特定条件,如所涉及的罪行属于非暴力性质、根据现有证据预估其可能被判决相对较轻的刑罚以及不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等等,那么他们便可随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开庭当天会宣判结果吗
在法院举行开庭当日,并不一定会宣布审判结果。法院对于审判结果的宣告,可以分为定期宣告以及即时宣告两种方式。若为即时宣告,则应自宣判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判决书;
至于定期宣告,则应在宣布审判结果之后立即向各方当事人发放判决书。针对法院召开减刑、假释案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庭认为有能力进行即时宣告的,应在法庭上即刻作出宣告;但如无法即刻作出宣告,可选择合适的日期另行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中国内地,关于保释次数的规定并没有任何限制。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关键在于具体案件的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于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威胁。如果涉案人员的行为较为轻微,法律可能会给予较为适当的审判结果并且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那么他们可以随时向当地的检察院或者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至于法院开庭的次数,则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求来进行安排,并没有固定的次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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