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看,借款合同虽然缺乏明确的转账证明,并不意味着该项协议即刻丧失其有效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的确会给案件的举证过程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
尤其当所涉及到的借款数额相对较小时,根据普通的商业惯例以及人们普遍认可的生活常识,通过现金方式进行借贷便具备了高度的合情合理性,这样一来,原本仅凭借款合同不足以确认真实借贷关系的问题或许可以得到解决,使得借款合同得以被认定为有效。
然而反观那些借款规模更大的情形,倘若只能提供借款合同却无法提供任何转账记录或者其他形式的交付凭证,那么作为债权人的一方若想证明自己确实已将款项交付给了债务人,就必须承担起更为沉重的举证责任,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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