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的申请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退出的原因有哪些?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自然人股东死亡、离异,或者是股东对公司的前景不看好等,都有可能会涉及到退股的问题。根据规定,股东在发生变更之后,公司需要在股东变更后的三十日之内,带着新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的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变更股东登记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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