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被减刑人在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撤销减刑
(二)在减刑考验期限内,被减刑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三)如果被减刑人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减刑。
(四)在减刑考验期内,若有证据证明被减刑人获得减刑是伪装积极,用欺诈手段得来的,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关于撤销减刑犯新罪属于法定撤销的情形吗
1、在假释期间犯新罪的属于撤销减刑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如违反第三条之规定“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作出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撤销减刑、假释建议书后撤销减刑或假释;
2、如违反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罪犯在假释考验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撤销假释建议书后撤销假释;
3、如违反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作出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撤销减刑建议书后撤销减刑;
4、如违反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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