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设立的担保物权规定
动产设立的担保物权的规定有:
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非占有性担保权及某些占有性担保权的生效,一般必须经过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使担保公开化,从而对抗任何第三人。
除经登记和占有而成立的动产担保权外,各国根据具体情况还有其他要求。
二、动产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动产担保物权的分类有:
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
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是:
1.同一动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登记过的抵押权存在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没有登记的两个以上的,均为最后顺位,且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说明:上述规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和九民纪要第六十四条,将“登记日”以常识性方式作为计量单位,即早上登记或下午登记均为抵押权同一时间登记,不在法条中指明。
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清偿顺序以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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