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黄某出狱后仍不悔改,10月13日上午,其因犯盗窃罪又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9月13日,黄某刑满释放回家后,不好好改造自己,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而是游手好闲,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
2014年2月6日,黄某与余某强、张某青(均已判刑)合谋,要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侧岭乡拉合村盗窃耕牛,后经过余某强的踩点,同月7日,黄某从南丹县大厂镇带着黑色液压钳来到余某强已踩好的点,8日凌晨1时许,黄某便与余某强、张某青一起将一农户的两头水牛盗走,并用其事先雇来的一辆集装箱式小货车运走,随后将牛拉到都安县安阳镇贩卖。当日17时许,黄某、余某强、张某青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民警抓获归案,3人对盗窃耕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0岁母水牛价值12000元、4岁母水牛价值8500元。案后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两头被盗耕牛,并返还回给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合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与同伙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于是,该院综合上述,并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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