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但这不等于说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能理解机动车具有的高度危险性,事实上,由于机动车的普及化,一般而言,十五六岁以上的孩子都能意识到机动车的危险性,因此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可能。但是即使侵权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监护人也应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一、无证驾驶机动车交强险是否赔偿
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得出,无证驾驶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免去的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不免责,所以无证驾驶撞死人交强险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赔偿。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谁承担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营养费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此处的赔偿义务人应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分为四种情况:第一,对交通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同为一人,则由该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第二,因租赁、借用、买卖或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况,对交通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使用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且存在主观过错,则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第四,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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