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办理交强险后被保险人应在被保险车辆上放置保险标志。(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保险标志、保险单);2、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3、合同期满交强险标志自动作废,若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和造成企业破产损失的责任两大类。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破产案件中,有欺诈破产、欺诈和解及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破产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草案)》对破产法律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规定了9种破产违法行为,包括:
(1)违反说明义务。指在破产程序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行为。
(2)违反提交义务。指在程序中有义务提交一定文件、财产的人故意不履行提交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
(3)欺诈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情况的手段,实施了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者破产财产的负担增加,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偏颇性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特殊清偿利益,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5)浪费破产行为。指债务人以放任的故意,不合理地花费财产,导致破产财产的非正常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6)受贿。指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在执行事务的过程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提供的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害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
(7)行贿。指破产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向程序职能机构人员以及债权人提供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碍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
(8)违反行动限制。指其特定行动的自由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受限制的行动,有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
(9)渎职。对于这些破产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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