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空白合同,不仅引出了10万元的服装生意,更引出了一连串的纠纷。
一家服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女职员马某的一位朋友王某,在百货公司当业务员,马某就去找王某帮忙。
王某觉得有些为难,因为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因为最近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为了讨好马某,王某拿着一份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和马某签订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马某。
马某向领导交差后,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马某一大笔奖金。不久,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王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再说,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说,百货公司与时装公司签订的时装买卖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若百货公司解除合同,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合同签订人王某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王某应对某百货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本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本案中,王某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王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马某相信王某有代理权。且马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王某并无代理权。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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