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不允许离开指定住所,如果确实需要外出,必须向监视机构申请,必须经过执行机构的允许。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被处治安拘留的,可以执行治安拘留,拘留结束后,取消监护居住,对当事人采取逮捕或者刑事拘留措施。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主要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且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构,由该县级公安机构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一、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有什么?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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