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时间:2023-02-14 00:20:21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能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人员也不能使用。

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修复或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一、交通事故后车辆扣留时间是多久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由于交警需要收集证据,所以必须进行车辆扣留收集证据。那么一般扣留时间是多少呢?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二十三天,第二种是六十三天。这种情况一般前三天都是一样的,指的是造承交通死亡的前三天的委托日,在这三天公安部门需要委托有资格来进行鉴定的相关部门来鉴定,并且是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后的三天之内就要开始立刻进行。扣留之后公安机关应当联系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和确定其日期,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二十天,如果因为某种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日期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所以这两种情况就是以上说的扣留日二十三天,以及六十三天。

一切检验完后则需要通知车主来取车,在结果确定后的五日内通知车主来取扣留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所扣留的物品等一切证据。如果十日后未曾来领取的或者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对于肇事者逃逸导致车辆无主的情况或者是事件结束后经过警方通知让其来取车辆但是一个月后还是没有来领取车辆的,最后警方只有给出通告让你来领取车辆如果三个月后还是不见当事人来处理的对于这种情况,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所以超过时间不去取车的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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