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赌博领域内,所涉赌资金额之大小对事件性质的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如果组织三名或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其抽头渔利数额累积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赌资总额累计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又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了二十人次;
以及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和介绍费用等情况,均将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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