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3-31 11:32:52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机动车交强险赔偿的情形和范围:

(一)车下投保人被自己车辆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

注意:交强险中的所谓“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时,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时与其他人一样,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本车人员在下车被本车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

注意: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应当是指受害者受到伤害的这一刻,而不是事故危险开始发生时。

本车人员在下车被本车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理由是:(1)从目的解释看,《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者”范围;(2)从对危险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二、机动车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和范围: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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