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董事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忠诚义务,即董事在管理和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除规定外,董事应及时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性质或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2.善意管理义务,即董事应诚信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履行普通人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3.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力的业务,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能够被解除
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原则上无权放弃对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要求,董事、高管互相之间亦无权通过私下协议免除该义务,否则即是对公司利益和外部债权人利益均造成损害,该协议应当无效。当各方均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应当将各方因此所得的收入均归入公司后再行处理,而不能简单加以抵销。
三、公司董事的担任条件
成为董事的条件是:
1.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禁止任职的经济犯罪;
3.未对其他公司的破产、倒闭等负有个人责任;
4.没有到期未清偿的、较大数额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n(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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