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25日)表决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次常委会刚刚闭幕,大会通过了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法在很多方面都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其中一些具体条款,比如新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空调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商品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发现瑕疵的、发生争议的,应该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关于7日退货制度,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或与当事人的约定束退货,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这种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运费,不过也有一种情况是消费者来承担退货运费。
比如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而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有一些情况除外,比如商品是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烂的、音像制品、报纸期刊等。法律还对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比如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出售,经营者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也不得向其发送任何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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