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应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可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可使用15年;非营运车辆可以用几年,用10年或者15年减去已经用的年限就可以得出。
法律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等等。
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可以延迟吗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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