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权益方面的纷争,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考虑寻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进行调解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纠纷双方均有权请求所在地区的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处理,或者也可选择将此问题提交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若对最终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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