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转移夫妻共有没有财产的法律有没有效
私自转移夫妻共有没有财产无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转移财产的一方就转移的财产给予自己相应补偿。如果另一方发现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在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离婚分割完财产后发现对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的,则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夫妻结婚前的财产算共同财产
夫妻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属于以下性质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没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没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没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没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丈夫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若是男方婚前继承的房产,并且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属于男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是婚内遗嘱只赠与男方一方的,则该房屋也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若是赠与夫妻双方或者没有没有约定的,一般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没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没有,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没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有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n(一)一方的婚前财产;\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n(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n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n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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