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代表国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活动,以及在场的观众和记者必须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前当庭宣读法庭纪律。如果他想在法庭上发言,必须先征得审判长的同意;法庭上禁止大声喧哗;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拍照、录音;服从审判长的指挥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给予警告,告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停止其行为;拒不制止,继续违反法庭命令的,可以由司法警察强行带出法庭;态度恶劣,造成较恶劣后果和影响,损害法庭尊严,致使审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合议庭处以罚款、拘留的,应当制作决定书,由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聚众闹事、冲击法院或者冲击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院秩序的,依照刑法第309条规定的扰乱法院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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