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取决于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的范围。比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区别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看来,两者的犯罪目的不同以及犯罪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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