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到公共安全威胁方面的犯罪行为的侦察任务,主要由公安机关下属的刑侦部门负责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涵盖广泛且概括性极强的罪名,其中包含了众多类型的具体犯罪行为,例如我们常见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这类犯罪行为具有极度的破坏力,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承担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当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类严重犯罪时,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管辖权属,调集相应的侦查资源,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全文4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