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转非的车可以延长报废期吗
根据国家经贸委经[1997]456号、[1998]407号和[2000]1202号文件规定,这三种性质的车辆的使用年限、延长年限和强制报废年限分别为: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
“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旅游客运”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10年;强制报废年限:20年。
根据你原来车辆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可以对号入座。以上所述,仅供你参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驶培训教学车辆,并责令当事人在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营运证明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对依法暂扣的车辆或者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或者遗失,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
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三、交警部门将实行户籍化管理
为了加强对“营转非”客车的管理,目前全省各地公安交警部门正开展大摸查工作。从目前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该市88辆“营改非”大客车,已全部办理使用性质变更业务,现均为单位或个人自用,其中68辆已粘贴“营转非”专用标识,20辆未粘贴,这20辆中,在外地行驶的有4辆,车主无法联系上的有16辆。对于4辆外地在用车辆,吉安交警支队已通知车主,要求其尽快领取并粘贴“营转非”专用标识。对于16辆车主联系不上的车辆,已将车辆信息录入查缉布控系统,并在车驾管业务综合应用平台中备注,以便办理业务时提醒车主禁止非法营运,并督促其粘贴“营转非”专用标识。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近期对外公布了辖区380辆“营转非”客车,同时辖区大队正开展按照“见车见人、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台账,落实户籍化管理工作,并在车辆尾部、右侧分别粘贴或喷涂“营转非”大客车专用标识,提示禁止非法营运。
江西1000余辆“营转非”客车将贴上营运“禁牌”,各地交警部门还将举报电话喷绘在专用标识上,借社会力量共同监督“营转非”客车的日常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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