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企业协议转让国有产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有何内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令第3号)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1中央企业依照3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境内企业转让的依法审批或决定,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中央企业在企业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公司,转让价格可根据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净值确定,不得低于经评估或者审计的资产净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是中央企业或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境内子公司的,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净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根据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确定转让价格的,中央企业应当对中央企业依法批准或者决定的国有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记录负责,第四,采用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最新审计报告,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国资委监管的地方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应当符合各自的主营业务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大做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并按照3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5.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管委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协议转让的范围;中央企业依法批准或者决定的协议转让,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Vi.各中央企业应根据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职责
7.各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国有产权转让制度、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实施重组或者委托重组的中央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对上一年度本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情况进行汇总,并书面报告国资委(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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