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和解的可能性
分析对方发起侵权诉讼的商业策略,摸清对方提出侵权指控的真正目的,了解对方需要什么,想达到什么结果,才能对症下药,提出解决办法,有针对性地展开和解谈判。
二、创造和解的条件
(一)主动要求合作,促成双方和解
如果自己确实侵犯了对方专利权,胜诉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最好主动提出侵权赔偿,请求与对方开展合作,以自己市场换对方专利。一方面可以化解双方的纠纷,保全企业名誉;另一方面由于主动赔偿表达了自己的诚意,为双方开展合作扫清了障碍。主动赔偿可以减少双方的诉讼开支,节省精力,因此在谈到赔偿数额时,可以提出减少赔偿数额,甚至是象征性的赔偿。
(二)延长诉讼时间,促成双方和解
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刚刚发生时,国外企业可能会对和解方案置之不理,而执意要走上法庭。作为被告的国内企业不必心灰意冷,可以采用延长诉讼时间的战术,使对方长时间陷入诉讼之争,久而久之,面对惊人的诉讼开支和漫长的时间消耗,对方会重新考虑和解方案。此时,被诉企业再开出条件,适当让步,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许多。延长诉讼时间的一个有效途径是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从而中止法庭审理,延长涉外专利侵权诉讼的时间。
(三)发动无效宣告,促成双方和解
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中,国内被诉企业针对国外企业掌握的专利权,主动发动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不仅可以延长诉讼时间,给自己制定诉讼或非诉策略提供宝贵的时间资源,而且可以通过威胁对方专利的有效性,迫使对方让步寻求和解。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报统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无效案件中有46.7%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被宣告部分权利无效的占5.4%,也就是说,在对专利权效力提出质疑的案件中,其中近一半的专利权最终灭失。如果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对方也担心自己的专利被无效或部分无效,这样一来专利权人的损失会更大。因此,通过发动无效宣告,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迫使对方考虑和解的可行性。
(四)利用专利对抗,促成双方和解
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中要促成双方和解,国内企业要善于利用自己手中的专利牌。一般而言,与自己发生专利侵权争议的,往往是同行企业。因此,国内企业可以以自己手中的专利与对方进行专利合作,从而达成和解。当然,在发生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时,国内企业可能手中并没有专利可以与之对抗。此时,可以考虑收购他人的专利以获得与对方平等对话的权利。
专利合作包括技术交叉许可和技术互换。技术交叉许可也称为相互许可,即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而形成的实施许可。技术互换是双方交换自己的专利权。其区别于前者的地方在于,自己不是纯粹的支付价款去收买对方的专利权,而是用自己的专利技术与对方合作。
专利合作往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取得显著效果:
(1)一方的专利技术是从属专利的情况。如果自己是基本专利权人,那么对方实施其从属专利必然会落入自己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对方很乐意相互许可实施对方的专利技术。如果自己是从属专利权人,而对方是基本专利权人,由于自己的专利技术显然比对方的先进,因此对方为实施先进的专利技术,也会同意相互许可实施对方的专利技术。
(2)双方的专利技术相互有利的情况。有时双方的专利技术并不构成从属专利,但是一方的专利技术正是对方所缺乏或急需的,这就为双方的专利合作提供良机。比如,自己侵犯了对方彩电领域的专利权,但自己又拥有电脑领域的一项专利权,假设对方开始在电脑领域拓展市场空间,那么双方就可能达成合作的意向。即使双方在同一领域互为竞争对手,只要自己的专利技术于对方有利,也能相互进行专利合作,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否则是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五)反诉对方侵权,促成双方和解
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中,反诉对方侵权通常也是一种促进和解的策略。反诉对方侵权要注意两点:首先,得有对方侵犯自己权利的事实,如果平白无据的起诉对方,不仅达不到促进和解的目的,反倒浪费自己很多资源。其次,反诉对方侵权不一定限于侵犯专利权,反诉的地点也不限于对方起诉的法院。只要能够有效打击和遏制对方咄咄逼人、毫不让步的气势,即是成功的反诉。由于反诉把对方也陷入了被动的状态,因而将给促进和解谈判增添很大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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