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只有口供能立案吗
时间:2024-04-20 04:36:44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诈骗案只有口供能立案吗

对于诈骗案件而言,光靠口述证言并不足以启动刑事调查程序。

诈骗罪并非一旦报案便立即立案,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方可立案移送检察院进行公诉立案过程涉及诸多环节与程序:首先,公安机关在接到案情报告后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如果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及到可能构成犯罪的严重事实,而且该罪行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监管的范畴时,需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无误之后才可以正式立案展开调查工作。

如果经过仔细审查认定并无犯罪行为的存在,或者虽然发现了轻微的犯罪事实但无需展开刑事调查,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那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理人批准同意之后才能决定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案件,被骗的钱是信用卡透支给诈骗的,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显然无法满足要求。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所涉及的侵犯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财物,并不包括非法定利益的获取行为。

此外,这其中还应剔除金融机构的贷款现象,因为对于贷款欺诈行为已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信用卡诈骗的具体实施方式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点,如恶意透支信用卡、利用失效或伪造的信用卡及冒用他人之名进行的信用卡行动等,这些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表现形式各异,因此在衡量情节严重程度时采用的评判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然后再做出合理的裁决和量刑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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