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机构所负有的首要义务便是全面提供关于合同缔结相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专业咨询及居间事宜,并根据实际需要订立相应的居间合同。当执行居间服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向委托方详尽揭示以下涉及房屋所有权的重大事实:
①该房产权属状况
②该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或典当等法律限制
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相关登记信息
④以及各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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