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养殖场拆迁的规范
时间:2023-07-22 17:32:34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养殖场拆迁可以获得补偿:第一,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第二,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四,设备折旧及搬迁的补偿,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评估后折旧的补偿,养殖场剩余物料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等都可以获得补偿。第五,禽畜出清补偿,这一项补偿一般是按照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进行补偿。

完善拆迁程序规范拆迁工作

编号:建174号

代表姓名:陈志芳、黄晓静、黄秋香、周晓琴、方敏、蒋荣涛、张德荣、陈洪顺、花为淦、徐春荣

内容(或事由):

内容:随着地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园区开发以及沿江开

发如火如荼。拆迁工作随之增多,拆迁工作由于其涉及面广、涉及利益与公民

较为紧密,对其处理如若不当,迟延的是时间,丧失的却是商机、信誉及金钱。

据调查,拆迁工作的关键在于规范,而规范的关键在于程序,程序的关键在于公开,其中尤以拆迁补偿的公开为核心,即补偿标准是否统一?补偿是否公平、公正?众所周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公开则是一个公正的程度应有之义。当前拆迁工作中,公开已是一种普遍要求,但拆迁补偿公开哪些内容,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故而因人、因事、因地而异。但究其实质而言,仍是公开未到位,透明度不高。而拆迁补偿内容不公开,一是会加剧拆迁户的猜疑,疑其补偿偏低;二是易导致因亲、情等缘故而产生的执行标准不一;三是给谋取不当利益之人可趁之机。

由于民众的一般心理为不患寡而患不均,加之拆迁补偿对于一个区域的拆迁户而言,可比性强,如果拆迁补偿人为地偏低、偏高则会加剧拆迁户之间的攀比,导致未获得额外利益的拆迁户心理失衡,产生抗拒拆迁心理,从而延缓了拆迁的速度。

为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也为了尊重、保护拆迁户的知情权,切实地维护好拆迁户的合法利益;更为了开发的进度,为开发提供良好的环境,我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出台文件,以规范扬州大市范围区的所有拆迁工作,从而弥补立法之不足。其中关于拆迁补偿部分,至少应公开以下内容:

(1)、拆迁户应予受偿的拆迁面积(含附属用房及院落面积);

(2)、拆迁户所处区域的区位价;

(3)、拆迁户房屋中有关门市房的认定及各种性质的面积所分别享受的标准;

(4)、拆迁户房屋的评估价值(含附属用房及违章建筑物之价值);

(5)、拆迁户受偿总价款及其相应的构成部分。

我们有理由相信,规范的拆迁会加快拆迁的进度;而公正的程序会使拆迁工作更加规范。

答复:

陈志芳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折迁程序、规范拆迁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改变城市面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政策法规性强,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等特点。做好城镇房屋折迁工作,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得到具体体现,关系到社会稳定,也是行风廉政建设跨上新台所的一个重要标志。为进—步规范拆迁行为,做到阳光拆迁,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精神,以扬府办发[2003]148号文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在市区全面推行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五项制度。即拆迁六公开制度;拆迁信访接待制度;拆迁举报制度;拆迁承诺书制度及拆迁监管制度。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区新批房屋拆迁项目应公开拆迁入资格;公开折迁实施单位;公开拆迁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拆迁程序。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公告的同时,须在拆迁现坊建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法规及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拆迁计划和方案,评估单位名称、评估标准、评估人员姓名、拆迁实施单位名称、拆迁项目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现场办公室的联系电话等。通过近半年的工作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拆迁行为和拆迁过程基本上做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

各县(市)应根据扬府办发[1003]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我局作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县(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业务指导,使阳光拆迁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今后我们将对拆迁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未建立上述各项制度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再发放《拆迁许可证》实施新的拆迁项目,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拆迁评估的,给予评估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资质,从而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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